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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186cc成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7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见(2014-2020)》,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出人才、出成果、上水平。即凝炼学科方向,实现特色、优势学科的重点建设和优先发展,不断推进机制体制创新,激发学科活力,提升学科综合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为把学校建成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分为省级重点学科或特色优势学科(含立项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或特色优势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扶持学科等三个层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校在院(系)申报的基础上确定若干一级、二级重点学科,每年划拨专项建设经费。每个院(系)可申报1—2个校级重点(扶持)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第四条  在3年建设期内,获批的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建设应着力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产出、科研成果获奖、研究团队建设及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发展等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示范。

    第五条  重点(扶持)学科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应新增博士(含在读)2-4人、职称晋升3-5人,逐步形成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科人才队伍。

    第六条  在3年建设期内,获批的校级重点学科在科学研究方面应至少完成以下(一)至(四)任务中的3项;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在科学研究方面应至少完成以下(一)至(四)任务中的2项:

(一)承担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厅局级科研项目和3项横向合作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到账总经费至少10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到账总经费至少15万元。

(二)至少正式出版2部学术专著或3部教材。

(三)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2篇,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有3篇CSSCI、A&HCI、人大报刊资料收录、新华文摘(全文)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论文,自然科学类有3篇以上论文发表在CSCD、SCI、EI(JA)、ISTP源期刊上。

(四)获厅局级奖3项以上(含3项)。

(五)加强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研究,获批省级教改项目2项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2项。

(六)服务地方需求,推动产教融合与校企、校地园合作,新增校级以上实习实训示范基地4个。

    第七条 在协同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绩,在加强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以及内涵发展和转型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相应荣誉。

    第八条  积极开展学科平台建设,主办、承办、参加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场较高水平学术讲座或报告。

    第九条  购置巩固学科特色优势所必需的文献资料和实验设备,具备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条件。

    第十条  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推荐学术骨干兼任外校硕士生导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扶持)学科中学科带头人须满足学校高层次人才中学科带头人的入选条件。

    第十二条  有职称、学历、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一般由首席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及相关研究成员7人以上构成,有2-4个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学科梯队成员最多在2个重点学科中承担研究工作,各研究方向的负责人必                   须具有 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的条件:近十年来,承担5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发表30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3部以上;获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2项以上。申报校级重点扶持学科的条件:近十年来,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题2项以上;发表20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获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第十四条  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实验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和产学研合作基础,能保障持续、稳定地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支持符合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且具备发展潜力的新兴交叉学科和特色优势学科。

第四章  遴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按照“基层申报、专家评审”的程序和“扶优扶特、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遴选和建设。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遴选一般三年进行一次。各院 (系)填写《金沙集团186cc成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撰写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论证报告,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五章  建设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统筹协调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检查评估,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为重点学科建设排忧解难。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设首席学科带头人,采取校、院(系)分级负责模式。学校负责制定全校学科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出台并执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重点建设学科遴选和检查评估,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院(系)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科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院(系)学科建设的具体规划,稳步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建设的重点(扶持)学科,首席学科带头人须同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签订目标任务书,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的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负责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落实学科建设任务分工、进度检查、评估总结、目标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学科建设成果与贡献、科研业绩与水平、学术梯队建设、学术界地位、社会影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建设、经费使用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优胜劣汰。每年年底,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定期检查、评估,各学科带头人需公开述职答辩;建设期满,学校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重点学科可直接获得新一轮建设资格,考核优秀的重点扶持学科可优先取得新一轮建设资格,考核不合格的重点(扶持)学科将被取消原有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调离学校、调整岗位或退休的(返聘的三级教授除外),从变化发生之日起,终止履行职责,学校另行推选学科带头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部门资助经费和学校划拨经费。为保障学科建设,学校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学校为省级重点学科每年提供2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为校级重点学科每年提供1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为校级重点扶持学科每年提供5万元专项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按《金沙集团186cc成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首席学科带头人负责管理,每年须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备案。经费使用情况须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并接受财务审计和检查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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